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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又破一起命案 |
3月12日23点左右,正和同学在外面办事,接到所里电话说:“又发命案了”只好叫同学开车送我到案发现场,赶到时大队的民警已经在现场找到了知情人,已经初步掌握了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为了赶时间和便于隐蔽,马上就征用了同学的民用牌汽车,拉着民警和知情人赶到嫌疑人可能出现的地方,到达地点后因为地方比较偏僻警力不足,带队领导在外围接应增援力量,只留下了我、知情人和大队的一名新同事在原地守候。 说来也巧没过多久嫌疑人真的就出现了,新民警确实很镇定,等嫌疑人走近就上前假借问路,一把就抱住嫌疑人脖子,我从后面抱住嫌疑人的腰时就感觉腰部有东西,拉开衣服一看是把菜刀,我就把菜刀拔出来扔到一边地上,两个人一起用力就把嫌疑人摔到地上,这小子喝了酒力气还真大,把整个人压在他身上才控制住他,因为没带手铐两个人的力量还真没办法对他进行捆绑,我就只有爬在嫌疑人身上等增援部队赶到,等了好久增援才赶到。大队的领导真会安排工作,叫我打车带知情人回派出所问话,自己带队拉着嫌疑人回刑侦大队了。 我向所领导汇报情况时还挨骂“为什么不把嫌疑人带回所里?”我想反正命案破了就OK,哪个单位抓得都一样。这两天下雨地湿,抓人时搞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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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诈骗手法 |
2007年02月01日《环球时报》的一篇报道: 《中国警察赴韩抓捕诈骗疑犯 疑与香港黑社会有关》 环球时报驻韩国特约记者 詹德斌 “中国公安终于出动了,”《朝鲜日报》1月31日在一篇文章中以这样的开头报道中国公安人员来韩国抓捕罪犯。据悉,1月30日上午,中国公安部刑侦局副处长周涛率领三名警方人员乘飞机抵达韩国济州机场。中国警方此行的目的是协助韩国警方调查日趋猖獗的“电话诈骗案”,其中相当一部分诈骗案与中国诈骗团伙有关。 “钓鱼诈骗手法”屡屡得手 最近,韩国各地频频发生以退还税款和保险金为名实施诈骗的欺诈案,所用手法被称为“钓鱼诈骗手法”,即通过模仿电话声讯服务实现诈骗,如,“该交罚款了,请向****账户汇款”、“请告知您的账户,以便退税”等。 1月6日,43岁的韩国人朴某在家接到“金融监督院职员”李某打来的电话。李某在电话中称,朴某的银行账户已被他人盗用必须马上转账,金融监督院将提供为期三个月的账户特别管理服务。朴某赶紧到最近的自动取款机上将860多万韩元(1元人民币约为120韩元)转到指定账户上,谁知钱一去不复返。 上当受骗的还不止朴某一人,24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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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定》 |
北京市公安局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定 颁布单位:北京市公安局 颁布日期:2006.06.20 新颁布日期:2006.06.20 实施日期:2006.06.20 内容分类:公安、民政 文号:京公治字(2006)595号 第一条 为维护公共秩序,保证公共安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管制刀具的认定,应按照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属于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第三条 管制刀具的认定工作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分(县)局治安支(大)队负责。 第四条 管制刀具认定须确定专门认定人员负责,认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从事公安工作三年以上的人民警察; (二)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三)经过培训,熟悉认定标准,取得管制刀具认定资格。 第五条 管制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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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6〕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第二条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第三条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第四条 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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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几个问题的探讨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几个问题的探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当前。”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当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或调解存在的问题 1、认识上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纯民事诉讼有着完全不同本质的区别,虽然我们也强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平等性,但目前的实际很难做到这一点,影响的因素很多,大体归纳起来有下列几种:可能存在的刑事处罚或量刑影响着他们的调解意志;因犯罪而伤害到的道义和对案件获得信息不等也在影响着他们的调解自由;对该案有裁量权的承办人的调解意志也在左右着他们;民事处理结果对将来服刑时所涉及的减刑与假释作用也在影响着他们,因此在这样状况下,刑事诉讼的被告人或被自诉人的压力绝对不轻,因为调解给他们带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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